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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发生工伤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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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发生工伤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处理时间:2005-7-29 8:35:34

原文: 我的一个朋友是一家企业职工,去年单位派他外出,途中发生车祸,使其脾摘除,单位未给其算工伤,今年企业又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现在其生活非常困难,他访怎么办,请政府给个说法。

反馈信息:您所反映的问题属劳动争议范筹,您的朋友是受企业委派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受伤,依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1996]266号)第二章第八条八款之规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确认为因工负伤。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伤残程度五级和六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劳办发[1997]45号)之规定:(一)关于工伤伤残程度被定为五级和六级的伤残抚恤金支付渠道问题,《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此规定明确了企业在这方面的责任,该项抚恤金应由企业支付;该条第五项涉及的伤残程度七级至十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应由企业支付。(二)工伤伤残程度被定为五级和六级并由企业支付伤残抚恤金的职工,企业和职工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伤残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养老保险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企业不按程序将伤亡事故上报劳动部门的做法是错误的。您的朋友应尽快到当地劳动部门祥细咨询。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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